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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原产地证书

120.00

实物商品

申报机构:海关或贸促会

委托出证:自理或代理

开具票据:代理服务费

先出证,后收费.正规授权,协办出证


分类: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: 2025-03-30

非优惠一般Co

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
CERTIFICATE OF ORIGIN  

OF 

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


第1栏:出口商
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、地址及国家。

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,然后再填写国外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
第2栏:收货人

此栏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,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上的买方、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。

特殊情况下,此栏也可填写“TO ORDER”或“TO WHOM IT MAY CONCERN”,但不得留空。

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、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
第3栏:运输方式和路线

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、运输方式(如海运、陆运、空运等)。

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为第4栏目的地国家(地区)港口或城市。

如经转运,应注明转运地。

例如: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。

第4栏:目的地国家(地区)

此栏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的国家(地区),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国家(地区)。

填写的目的地国家(地区)应与收货人所在国家(地区)一致。

第5栏:供签证机构使用

此栏留空。

第6栏:唛头及包装号
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。

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。

如货物无唛头及包装号,应填写“N/M”或“NO MARK”或“NO MARKS AND NUMBERS”。

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“SEE ATTACHMENT”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A4白纸打印唛头(盖骑缝章)。

CARTON LABEL、AS ADDRESS、AS PER INVOICE、AS PACKING LIST、AS B/L、AS BILL OF LADING、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。

第7栏:包装数量及种类;货物描述

货物描述必须详细。

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

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(如“CASE”、“CARTON”)。

货物无包装的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、“IN BULK”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等。

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的合同、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。

第8栏:HS编码

此栏填写第7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4位HS编码。

第9栏:数量

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“PCS”、“PAIRS”、“SETS”等。

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,需加注“G.W.” (GROSS WEIGHT)或“N.W.”(NET WEIGHT)。

第10栏:发票号码及日期

此栏填写发票号码、日期。

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。

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1、12栏证书申请和签发日期。

第11栏:出口商声明
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,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。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。

第12栏:签证机构证明
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地点、日期。

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,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

签证人员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

其他要求:

1.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;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。

2.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-17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
证书补发:

货物出运之后签发的证书为补发证书,证书可在货物出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。

补发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

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“ISSUED RETROSPECTIVELY”字样。

证书更改:

申请人证书内容需要更改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。

申请更改证书时,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,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

除申请更改的栏目、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,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

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,收回并作废原证书。

证书重发:
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。

申请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

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

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,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

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“DUPLICATE”及“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.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”字样。

证书更改重发:
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。

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

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

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“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. ___ DATED ___ IS CANCELLED.”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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